(十)加大人才引进和培育力度。创新人才流动机制,制定循环经济高端人才引进特殊政策,对进入省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试点基地、示范企业工作的领军型人才,给予人才公寓、子女教育、职称评定、成果奖励等政策支持。落实有关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政策,积极推进技术入股、管理人员持股、股票期权激励等新型分配方式。完善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加强高校和职业院校循环经济学科建设,实施专业技术和技能型人才培训工程,鼓励相关专业毕业生自主创业或到循环经济相关企业工作。
四、完善循环经济发展的扶持政策
(十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大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以及节能、节电、节水、环保、技改、科技创新等各类项目资金的整合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省级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作用,重点支持省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试点基地、示范园区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循环经济示范企业技术改造、重大科技项目、科技成果产业化等。各级政府都应整合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发展。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优先采购列入国家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健全生态环保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财政专项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饮用水源保护生态补偿等机制。
(十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和省各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所属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强化业务登记辅导,确保各项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十三)健全价格扶持机制。建立鼓励水资源循环利用的价格激励机制,合理确定再生水和海水淡化价格水平,研究出台海水淡化、中水回用等补助政策。实施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价格政策,全面推行光伏发电、脱硫电价政策,合理制定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以及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标识产品的补贴机制,通过价格调整,引导消费者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循环利用产品。
五、创新循环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