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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着力培育循环经济示范企业。以冶金、电力、医药、造纸、建材、轻纺等行业为重点,培育一批清洁生产示范企业;以用能用电大户企业为重点,培育一批节能示范企业;以电力、纺织、造纸、化工等高耗水行业为重点,培育一批节水示范企业;以海岛地区、沿海地区为重点,培育一批海水淡化示范企业;以冶金、石化、建材、电力、造纸、印染、皮革等行业为重点,培育一批资源回收与综合利用示范企业;以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为重点,培育一批生态循环农业示范企业。大力推进“绿色企业”、“节约型企业”等创建工作,把循环经济发展水平作为企业创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建设循环经济重点项目。继续实施全省循环经济“991行动计划”,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餐厨垃圾利用、污泥资源化利用、中水回用、海水淡化、余热利用、垃圾发电、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重点领域,每年滚动实施100余项循环经济重点项目。
  (七)加快突破三大领域关键技术。
  加快突破水资源综合利用关键技术。重点研究开发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中水和再生水回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高效处理、主要水系污染控制和水域生态修复等关键技术。
  加快突破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关键技术。重点研究开发机电节能、建筑节能、新能源技术、绿色照明技术,太阳能光热光伏、风能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利用等高效低成本技术以及生活垃圾高效环保燃烧发电技术。
  加快突破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关键技术。重点研究开发工业废弃物、污水污泥、城市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无害化、资源化处置关键技术,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有毒有害气体无害化处理技术,畜禽养殖排泄物、农作物秸秆、农村清洁能源和有机肥加工施用等综合利用技术。
  三、强化循环经济发展的要素保障
  (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贯彻落实国家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优化我省循环经济发展投融资环境。引导信贷资金重点投向国家和省级循环经济重点项目、示范企业、示范园区、试点基地、产业集聚区以及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等领域。积极开发与循环经济有关的信贷创新产品,探索推动排污权抵押,收费权质押以及股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循环经济示范企业、试点基地发行企业(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探索推动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试点园区、试点基地、示范园区内的中小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债券),促进低碳产业基金、低碳私募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发展。鼓励、支持资源循环利用企业上市融资。
  (九)加大用地保障力度。在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对国家和省确定的“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试点基地、示范园区的重点项目用地优先予以保障。加大对闲置土地处置力度,鼓励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循环经济产业项目。对农业循环经济项目凡用作农业生产的畜禽水产舍、温室大棚等用地,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管理用房、农资仓库、农机(具)库房、晒(堆)场等临时性配套设施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用建设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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