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的通知
(京社保发〔2010〕52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保代办机构:
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以及《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集体存档的人员,个人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相关补缴手续。
二、档案关系在市职介中心、市人才档案中心、市双高人才发展中心的存档人员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市职介中心、市人才档案中心、市双高人才发展中心出具《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档案审阅证明》(见附件1)(以下简称“档案审阅证明”),个人持档案审阅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按照“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相关补缴手续。
个人提出申请将档案转移至户籍所在地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各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应予以接收,并按照“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相关补缴手续。
三、档案关系在街道(乡镇)社保所的人员,个人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在其户籍所在地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个人委托存档后,按照“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相关补缴手续。
档案关系在街道(乡镇)社保所且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个人申请补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之外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由街道(乡镇)社保所为个人出具档案审阅证明,个人持档案审阅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按照“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相关补缴手续。
四、在本市职介、人才系统外的其他存档机构集体存档或个人委托存档的人员,个人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可按照“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办理相关补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