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城乡房产管理部门。要将高层建筑消防审核(备案)文书作为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审核要件;将消防验收(备案)文书作为进行初次权属登记、核发房屋权属证书的审核要件;督促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及其工作职责,组织开展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工作。
(四)质监部门。要加强对高层建筑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监察工作,确保电梯电线电缆和设备设施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督促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机房配备齐全有效的消防器材;加强电梯从业人员的消防知识培训和考核。
(五)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高层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招牌、光彩工程、景观照明设施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加强本部门负责的建筑外墙立面整治工程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六)工商部门。对高层建筑内无照非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和取缔。
(七)文化、旅游、商务、卫生部门。在受理高层建筑内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医院行政许可申请时,要严格查验消防审核(备案)手续;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为其办理相关证照。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农民工培训和再就业培训内容。
(九)安监部门。要严格查处高层建筑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法经营行为和违法从事高层建筑特种作业行为。
(十)气象部门。要建立健全雷击风险评估制度,严格落实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年检。
(十一)燃气、电力部门。要定期检查高层建筑燃气管道、仪表、阀门、报警装置及电源线路,对高层建筑内房屋产权单位(人)安装的燃气泄漏报警仪、管道自动切断阀等设备,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测。
三、协同配合,建立健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档案制度。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一楼一档”要求,建立完善高层建筑消防档案。
(二)建立健全高层建筑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机制。有物业服务的高层建筑,由物业服务公司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没有物业服务的高层建筑,由当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高层建筑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制度。质监、燃气、电力部门按照电气防火管理规定对高层建筑电梯、电器线路、燃气管道防火安全进行检测。属地公安派出所要按照公安部《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对高层建筑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