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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成办发〔2010〕9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刻汲取上海市“11·15”特大火灾事故教训,深入贯彻《消防法》、《成都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严防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现就切实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判形势,切实增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市高层建筑数量日益增多,部分高层建筑因消防设施损坏、消防通道堵塞、内设储存仓库、经商开店等问题,导致火灾隐患严重。高层建筑人员密集,一旦发生火灾,扑救十分困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和重大财产损失。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务必要清醒地认识到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列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配合抓,形成齐抓共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工作格局;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发现、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加大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全面提高市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坚决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二、明确责任,全面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监管各项措施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进一步明确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监管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
  (一)公安消防部门。要对本辖区内高层建筑全面摸底,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负责高层建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负责高层建筑消防产品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组织开展高层建筑火灾扑救演练,提高高层建筑火灾扑救能力。
  (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完善高层建筑消防设计管理规定,加强对高层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严格遵守高层建筑避难层、消防控制中心和消防用水设计规范。要强化对施工、监理、项目业主的责任管理,督促工程各责任方配备合格的消防器材和设施,设置消防通道;从严执行建筑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认真组织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施工现场要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动火作业符合相应的操作规范;施工现场生活区要严格执行临时用电规范,不得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要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加强消防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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