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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附件:
  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津贴分配系数表

专业技术岗位

系数

工勤技能岗位

系数

正高级

 

 

二级(技师)

1.35

 

 

三级(高级工)

1.20

 

 

四级(中级工)

1.05

四级

2.00

五级(初级工)

0.90

副高级

五级

1.90

普通工

0.80

六级

1.80

 

 

七级

1.70

其他人员

系数

中级

八级

1.55

初期(博士)

1.20

九级

1.40

初期(硕士)

1.10

十级

1.30

见习期(本科)

1.00

初级

十一级

1.15

见习期(专科)

0.90

十二级

1.08

见习期(中专)

0.80

十三级

1.00

学徒期或熟练期

0.70

备注:各类岗位等级划分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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