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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五)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受立案审查尚未有结论的,其岗位津贴或生活补贴暂不发给。待有结论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

  (一)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额安排,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的补助,按医改政府卫生投入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县级财政要保障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责任,加强经费统筹力度,对财力薄弱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二)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专业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 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七、组织实施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后,报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批准后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的人口计生部门要按要求做好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三)各级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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