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 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五)实施绩效工资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六)凡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可全额享受岗位津贴;基本合格的,其下一年度岗位津贴按80%发给;不合格的,按60%发给。
(七)经组织批准派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享受岗位津贴。
(八)新聘人员、调入人员,凡按规定办完编制、人事相关手续的,可从当月起执行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岗位津贴。
(九)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岗位津贴按比例发放。病假2个月以内的按100%发给;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至第6个月以内,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100%;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70%,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80%。
(十)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婚、丧、产假期间岗位津贴照发。
(十一)请事假连续或累计15天及以上者,停发一个月岗位津贴。
(十二)工作人员受记大过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其岗位津贴按90%发给;受降职处分的,按降职后的职务发给岗位津贴;受撤职处分的,从撤职的下月起按重新确定岗位的岗位津贴标准发给。
(十三)工作人员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且在处分影响期内的,其岗位津贴按90%发给;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按重新明确的职务发给岗位津贴;受留党察看处分且在处分影响期内的,其岗位津贴按80%发给;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其岗位津贴2年内按70%发给。
离退休人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仍在处分影响期内的,其生活补贴按90%发给;受留党察看处分且在处分影响期内的,其生活补贴按80%发给;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其生活补贴2年内按70%发给。
(十四)工作人员被判缓刑,缓刑期满重新安排工作的,其岗位津贴按重新安排岗位的岗位津贴标准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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