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10〕1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单位:
《南宁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措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对广大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心,对于保障和改善卫生人员工资待遇,建立保障公平效率的长效激励机制,提高公共医疗卫生公益服务水平,促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涉及这些单位广大卫生人员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政策性强。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直相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把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和事业单位编制、人事、财务管理等其他配套改革相结合,切实研究解决好实施中出现的问题,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告。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正面引导,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确保这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南宁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10号)及《关于全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政策和操作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147号)精神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推进绩效工资实施,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