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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等三项特区法规的决定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等三项特区法规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等三项特区法规的决定
(2010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等3项特区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等三项特区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1994年4月29日深圳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

  1.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内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改组设立的股份合作公司。”

  2.第九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施行以前在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内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3.第九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和坪山新区参照适用本《条例》。”

  二、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1994年6月18日深圳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1998年2月1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8年9月23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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