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基金收支平衡。为了使医保基金既能提高使用效率又能防范风险,当年基金征缴收入(包括正常征缴和一定比例的非正常征缴收入)减去个人帐户记入部分、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总额和外地人员报销的医疗费用总额,以及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金后,确定可供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的统筹医疗基金总额。可供支付的统筹基金总额与按结算办法实际支付的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总额相比较,基金超支的,年底按照一定比例扣减各医疗机构的控制总额,但不超过控制总额的10%;基金有结余的,对省、市级重点专科按照专科特点和工作量另行增加专项控制总额。专项控制总额由市人保局、卫生局和财政局确定,具体分配由市卫生局会同医管中心提出,经市人保局和财政局同意后,社保中心实施。
三、住院医疗费用实行总额预付制结算办法后,要积极探索单病种结算。将选择技术规范、路径明确、收费合理的项目列为单病种结算范围。
四、为参保人员提供住院医疗服务未满1年的定点医院,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实行服务单元定额结算,1年后按本意见规定实行总额控制。
五、从2010年起,各定点医院对所有非参保病人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的有关信息要传送至无锡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每月传送1次。对于不及时传送或传送不准确的,将暂停结算医疗费用。
六、各定点医院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规定,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不得将“住院费用控制总额”分解到医务人员或参保人员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推诿病人,不得降低住院标准和空挂住院病人套取医保费用,不得将住院期间的治疗性药品在门诊或药店外配,一经发现查实,除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将相应扣减“住院费用控制总额”。
七、相关部门职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会同财政、卫生和社保中心做好核定定点医院年初和年末住院医疗费用控制总额和下达医疗费个人负担率、转外地住院人次考核指标的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会同人保、财政、社保中心和医管中心做好核定各医疗机构开放床位数、住院总床日、床位使用率以及手术最高等级率、危重病人收治率等指标考核的工作。
市财政行政部门负责做好住院医疗费用资金的拨付、监督,并做好基金的预算和结算工作。
市社保中心负责按协议对各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的审核和按月结算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医院医疗费用的结算和医保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重点监控,每月将实际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情况抄送市人保和卫生、财政部门。在确定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内容时,应充分听取人保局、卫生局和医管中心等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