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床位使用率按实际床位使用率计算,但不得高于以下标准:一级医疗机构为60%;二级医疗机构为90%;三级医疗机构为93%;其中二、三级医疗机构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按手术最高等级率、危重病人收治率等指标考核后另行增加百分点,在3年过渡期内上不封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床位使用率另行确定。
(二)按月结算。每月根据定点医院上年核定的门诊住院率、均次住院费用和当年实际的门诊工作量确定的住院费用控制总额(不得超过封顶额)与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总额(含个人负担部分)进行比较后,按以下办法结算:
1.当月累计住院费用控制总额≥月累计实际住院费用总额时,本月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本月参保人员累计发生的医保基金支付总额-上月累计基金实际支付总额;
2.当月累计住院费用控制总额<月累计实际住院费用总额时,本月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本月累计住院费用控制总额扣除实际住院费用中个人负担的部分-上月累计基金实际支付总额。(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按实支付,其余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三)节余留成、超支负担。年末按照本条(一)规定核定的年末住院费用控制总额与年末实际发生的住院费用总额相比较,控制总额高于实际发生费用结余中的基金支付部分,按结余额的78%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直接支付至医疗机构;低于实际发生费用的超支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
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年末核定的门诊住院率、均次住院费用作为下一年度每月确定住院费用控制总额的依据。
(四)绩效考核。按本意见规定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总额,其5%仍应按规定进行医疗服务质量绩效考核,但不再预留,年终考核需扣减的费用,在考核后次月的结算费用中扣除。
参保人员制度外医疗费个人负担率、转外地住院人次指标,除纳入医疗服务质量绩效考核外,超过考核指标的还应另行扣减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总额。
医疗费个人负担率考核指标,按医疗机构级别确定为:综合医疗机构,三级12%、二级8%、一级6%;专科医疗机构,精卫3%、妇幼10%、骨科眼科医院20%、原肛肠医院8%。个人负担比例实际情况每超上述指标1个百分点,按“住院费用控制总额”的 0.1%扣减统筹基金应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总额。
转外地住院人次考核指标,按出院人次的比例确定为:市人民医院、二院、三院、四院、101医院1%,中医院、传院0.8%,妇幼0.3%,精神卫生中心0.1%。按此办法计算的指标低于2007年度核定数额的,仍按2007年度核定的指标确定。转外地住院人次实际发生数超过上述指标数的,超过部分按平均转外住院费用,扣减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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