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发展残疾人专项服务扶持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0〕30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发展残疾人专项服务的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无锡市发展残疾人专项服务的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现残疾人公共服务均等化,整合有效资源,统筹发展残疾人服务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10〕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减免税费、补助补贴和购买服务等方式,扶持发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托养、无障碍、文化体育、维权等专项服务。
第三条 各级政府举办的公益性机构、经认定符合准入条件的社会服务机构、与残疾人生产生活相关的机构部门和单位,通过申请、招标(认定)、评估、公示、审批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并达到规范服务和管理要求的,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二章 教育机构
第四条 进一步改善特教学校办学条件,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按照特教学校实际需求,以普通学校10倍的标准核定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以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正常运转。各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年安排不少于1%的可用资金支持同级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职业教育、送教服务和创业培训等项目。
第五条 对接受残疾人随班就读的学校进行无障碍改造,配备助视助听等特殊教育设备的,按各学校的实际需求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六条 普通学校增设特教班的,特教班按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标准核拨经费。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认定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康复机构,享受特殊教育学校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