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宣传部门、工会、团委和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质量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质量兴市工作的要求和成果,宣传名牌产品和质量管理优秀企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并积极引导开展文明创建活动,为开展质量兴市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5.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加大对质量兴市工作的经费支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检验服务平台建设,保证质量兴市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6.统计部门将工业产品产销率、新产品产值率等质量统计指标逐步纳入常规统计。
7.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包括建设、规划、交通、水利等部门)要深入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严把从业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关。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切实提高工程质量。
8.司法部门要积极配合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法制建设,依法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活动,为有效开展质量兴市工作提供保障。
9.交通、邮政、电信、金融、保险、旅游、电力、医疗卫生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行业特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服务质量标准和行业标准,加强职工素质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强化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不断改善服务设施和条件。加强标准、计量、质量基础工作,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大力推行服务承诺制度,强化行业自律,全面提高窗口行业的服务质量。
10.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监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贯彻国家服务质量标准。
11.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餐饮环节食品安全及药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监督、指导餐饮服务企业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12.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依法查处商标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依法监管商标、广告,指导企业争创“驰名”、“著名” 商标,加大打假工作力度。
13.环保部门要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加强环境监督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严格建设项目的环保准入制度并加强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进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