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府办〔2010〕1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南宁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10〕3号),设立南宁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负责提出以工代赈资金的投向和分配计划并交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的职责划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扶贫开发 计划。
(二)拟订全市扶贫开发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财政扶贫资金(不含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投向和分配计划。
(四)研究拟订全市扶贫项目管理办法,参与制定全市扶贫开发资金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扶贫资金、物资的使用,组织全市贫困状况的监测与统计。
(五)协调社会各界的扶贫工作,检查、督促落实定点帮扶单位挂钩扶贫责任制;负责市内外扶贫协作,组织开展扶贫对外交流与合作。
(六)组织开展扶贫搬迁工作,负责全市扶贫信贷的计划、协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实施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
(七)承担全市贫困地区干部扶贫开发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市级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工作,参与实施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协调、组织实施教育扶贫和科技扶贫;指导、协调贫困地区劳务经济发展和人力资源开发,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贫困地区劳务输出。
(八)负责指导外资扶贫项目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