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负责全市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县(区)水事纠纷;指导、监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七)审核水利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负责水利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及技术推广;监督实施国家颁布的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
(八)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水库、滩涂、河堤的治理和开发。
(九)负责全市水工程建设与运行的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区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及河道堤防的安全监管,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田灌溉节水排水、农村饮水安全及村镇供水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负责水能资源及地方电力农村水电的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建设工作。
(十二)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有关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三)负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市管河流和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编制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利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宣传、信息、督查、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公共机构节能、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机关内部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工作;承担中央、自治区和市本级水利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水利行业和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二)规划计划科
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规划工作,拟定水长期供求计划,拟订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负责审核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负责提出中央、自治区和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提出中央、自治区和市本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负责水利综合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