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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工作。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相应工作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具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行使;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

  (三)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给予基本相当的行政处罚;

  (五)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适当必要,可以采取不同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没有损害或者损害较小的方式。

  第六条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裁量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过罚相当原则,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每个阶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以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定程序和备案程序参照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享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规定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并对本机关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可以细化和量化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内容逐个制定基准。

  第八条 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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