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0〕11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要求的具体体现,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的必要环节,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自觉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把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贯穿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增强政府公信力,为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组织,省政府各部门可以根据《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制定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 本省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