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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陕政办发〔2010〕12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县级公立医院(含县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改革,促进县级公立医院健康持续发展,有效提高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能力,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和卫生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建立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和公立医院公益性质,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县域医疗卫生资源,明确县级医院功能定位,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和运行体制,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健全行业监管机制,努力提高县级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切实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试点范围

  为稳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各设区市选择1-2个县(市、区)作为试点。由县级政府申报,市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主要任务

  (一)统筹规划县域医疗资源。

  在摸清行政区域内现有医疗资源总量和配置情况的基础上,依据“盘活存量、控制增量、优化结构、动态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城乡医疗资源布局,针对行政区域群众主要健康问题,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区域卫生规划要纳入本地“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公立医院所占份额,同时给非公立医院留出充分发展空间。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举办一所综合医院、一所中医院、一所妇幼保健院,并明确其相应的规模、人员编制和功能定位,原则上不再新办公立医院。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前提下,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逐步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充分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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