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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纳税人执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涉税事项的,应当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附报《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表(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用)》(见附件4)及其他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执行该事项,并相应追缴税款。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备案资料后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备案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二)是否符合有关税法规定条件。
  第十五条 对纳入备案的涉税事项,税务机关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备案工作:
  (一)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事先备案事项的,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出具备案通知书。
  (二)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事项的,应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并出具备案通知书。

第四章 涉税事项的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结合汇算清缴、纳税评估和检查等工
  作,对纳税人涉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涉税事项执行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但每年应对相关事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涉税事项条件的,应按规定告知纳税人停止执行涉税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纳税人执行涉税事项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停止执行涉税事项,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纳税人采用欺骗手段执行涉税事项的、执行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或备案而自行执行涉税事项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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