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现将《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以前尚未办结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可按本办法办理。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表》(略)
2.《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申请审批表》(略)
3.《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表(事先备案用)》(略)
4.《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表(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用)》(略)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企业所得税法)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纳入企业所得税审批或备案管理的事项(以下简称涉税事项),包括税收优惠事项、不征税收入事项、税前扣除事项、涉税资格认定事项和其他事项等(见附件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表》)。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方式分为审批管理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具体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方式。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四条 纳税人申请执行审批管理事项,应当按有关税法规定的申请时限在办理纳税申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按文件规定提交《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及其他相关资料(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不得执行该事项。
第五条 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的涉税事项申请后,应审查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