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市消防支队的决定
(洛政〔2010〕119号)
2009年以来,洛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在省总队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紧紧围绕“两个稳定”目标,扎实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和大型活动安保工作,圆满完成了“2009世界邮展”、牡丹花会、国庆六十周年、大遗址高峰论坛以及“秦汉-罗马文明展”消防安全保卫任务,成功处置了“3.21”西工区光华路液化气站火灾、“4.13”液化气槽车泄露着火、“7.15”偃师洛染股份有限公司爆炸和“12.9”新安氯磺酸槽车泄露等事故,排除了一大批火灾险情和事故隐患,切实提高了我市火灾防控、应急处置和攻坚救援能力,确保了我市火灾形势的持续稳定,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先后受到公安部、公安部消防局、省消防总队的表彰。
为进一步激励广大公安消防官兵献身消防事业的积极性,市政府决定,给予市消防支队记集体二等功一次;给予陈平、卢铸钦、辛耀华、张凯、王荣范、丁玉鹏六名同志各记个人二等功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