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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0号)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3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2月23日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职工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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