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船舶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交委法〔2010〕2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委属有关单位,各区县(自治县)港航管理局(处),各船舶交易公司,各有船单位:
为加强船舶交易管理,规范我市船舶交易经营行为,加快我市船舶交易等要素市场建设,促进航运市场健康发展,保障船舶运输安全,维护船舶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交通运输部《船舶交易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了《重庆市船舶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船舶交易管理和监督等进行了规范和细化,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并登记备案(渝文审〔2010〕19号),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船舶交易管理办法》
二○一○年十月九日
附件:
重庆市船舶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易管理,规范船舶交易经营行为,维护船舶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船舶运输安全,促进航运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船舶交易管理规定》(交水发〔2010〕120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重庆市船舶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开展船舶交易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建造中的船舶交易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适度集中、便利交易、公平有序的原则,加强对本地区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的管理,合理确定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的布局安排,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四条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是指依照《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船舶的集中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组织开展交易鉴证、评估等相关专业服务,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规范管理船舶交易行为的组织。
第二章 船舶交易管理
第五条 下列船舶的交易应通过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