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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一)做强做大社有企业。社有企业是供销合作社履行出资人职能的核心内容,是供销合作事业的重要支柱。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强系统内外的联合与合作,推进纵向整合和横向联合,加快企业并购重组,着力在“新网工程”、农业产业化、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企业集团,在建产业基地、示范园区和标志性企业上有突破,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拓展社有企业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促进工农产品双向流通、城乡产业紧密融合。支持社有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鼓励社有企业积极利用“新网工程”专项资金、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项目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开拓农村市场。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参股股份有限公司,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三、加快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快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统筹城乡发展中的特色作用,赋予供销合作社职能职责。市成立加快供销合作事业发展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有关政策,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工作,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增强发展意识、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努力探索一条符合中国特色、适合市场经济特点、吻合无锡经济社会发展特征的转型发展之路。
  (十三)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市、市(县)、区供销合作社受同级党委、政府领导,是重要的涉农部门和合作经济组织。市(县)、区供销合作社为全民事业单位,依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参照公务员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随意撤并供销合作社组织机构,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单位的隶属关系,各市(县)、区供销合作总社要加强对基层社的组织领导,强化监管职能,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完整性。市供销合作总社要设立城区社有资产监管机构,加强对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现有基层供销合作社资产的监管运行;其他市(县)、区要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要求出发,按照保证职能履行、完善组织体系、独立设置、独立办公的要求,研究确定本级供销合作社的具体设置,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抓紧制定并落实供销合作社“三定”方案。市、市(县)、区供销合作社承担发展合作经济、市场流通体系建设、发展农村合作组织、开展农村综合服务等工作,履行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形成职责明确、指导有力、监督到位、运转协调、服务完善的组织指导体系。
  (十四)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市、市(县)、区供销合作总社行使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并依法享有社有资产收益、处置、重大决策和投资办企业的权利,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占、平调其财产。因城市规划、道路拓宽、土地整理等需要占用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点及设施的,应确保其合法权益。在实施过程中,占用供销合作社土地的,应按原有土地面积给予置换或补偿,对拆除的建筑和营业设施,原则上按拆一还一就近还建,不能还建的,经有关部门评估,给予经济补偿。基层社改革改制后的剩余财产,由市、市(县)、区供销合作社依法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积极探索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激励机制。要建立健全民主监督管理制度,按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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