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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卡结算公务支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银行卡结算公务支出范围:采用现金支付的办公用品、书报杂志订阅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租赁费、小额维修费、采购费和其他零星费用,以及按规定发放的工资津贴等。

  银行卡用于非公务支出的个人消费部分,由个人还款,不纳入公务结算范围。

  第六条 银行卡结算公务支出要求。

  (一)银行卡结算不改变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报销审批程序和手续;

  (二)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银行卡结算公务支出范围的项目,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支付,必须使用银行卡支付和结算;

  (三)工作人员使用银行卡支付公务费用,必须在透支免息期内及时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账。因报销不及时所造成的逾期利息支付,由工作人员本人负担。

  第七条 银行卡结算公务支出程序。

  (一)公务支出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二)办理报销手续时,填制《预算单位银行卡结算公务支出凭单》,并提供相关发票、刷卡签购单等票据(采购货物时,另提供购物小票或清单)作为原始凭证,按现行财务报销程序审批;

  (三)单位财务人员审核单据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开出“授权支付令”,将报销资金划入报销人银行卡;

  (四)按政策规定发放的工资、津贴等,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银行卡模块开出“授权支付令”,将发放的资金划入个人银行卡。

  第八条 使用银行卡的借款管理。

  实行银行卡结算,各单位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若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到不方便刷卡的偏远地区,或公务支出后报销天数可能超过透支免息期等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办理现金借款。现金借款管理按《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备用金办法》(深财库〔2004〕35号)执行。

  第九条 账务处理。

  银行卡结算公务支出,是国库集中支付中“授权支付”业务的一部分,其账务处理按《深圳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深财库〔2003〕5号)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备用金办法》执行。

  第十条 对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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