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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卡结算公务支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33.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赴港(澳)人员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2号)

  34.关于物业管理等经常性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下达与采购流程衔接问题的通知(深财购〔2006〕24号)

  35.关于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深财社〔2006〕25号)

  36.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6号)

  37.关于印发《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卡结算公务支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6〕39号)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卡结算公务支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11月10日 深财库〔2006〕39号)

市属各预算单位:

  现将《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卡结算公务支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卡结算公务支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我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公务支出,减少现金使用量,提高支付透明度,促进预算单位合理、规范地应用银行卡进行公务消费,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九部委局〈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05〕17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卡功能。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本市国内银行对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发行的银联标准信用卡。银行信用卡是具有一定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的贷记卡,具有消费、转账、存款、提现等功能,可以用于个人消费支出和公务支出。

  第三条 银行卡公务结算。

  银行卡公务结算,是指预算单位用现金支付日常公务支出的结算,改由银行信用卡进行日常公务支出,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转账结算。

  第四条 银行卡的办理。

  预算单位为本单位工作人员集中办理银行卡,银行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由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和签定合约,并由申请人拥有、使用和保管。银行卡因保管使用不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

  第五条 银行卡结算公务支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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