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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六)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当年就业再就业资金的预算批复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

  (七)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使用情况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

  (八)农民工公共就业服务经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的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和技能培训补贴;

  (九)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行先垫付后补贴的方式,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需预交技能鉴定费,待取得技术资格证书后向培训机构报销费用。培训机构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补贴。

  第九条 根据市政府就业再就业政策及其配套文件的管理程序和时限等有关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和审核企业(单位)和个人就业再就业补贴和奖励申请,并根据年度就业再就业资金预算批复要求和资金使用计划等情况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

  第十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拨付由市财政局委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程序向企业(单位)和个人支付各类补贴和奖励,待条件成熟后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

  市财政局收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用款申请后,根据年度就业再就业资金预算批复要求和资金使用计划等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资金划入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帐户。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划拨就业再就业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违规使用就业再就业资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市失业保险基金安排的促进就业再就业经费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区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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