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我市劳动保障工作发展规划等有关情况,向市财政局报送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年度预算草案和年度财务报告;
(二)负责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项目的日常管理,制定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项目申报、受理、审核、拨付等工作程序;
(三)负责拟定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支出项目及相应的标准,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四)审核、汇总企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各类补贴和奖励等就业再就业资金时提供的各种书面资料,并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用款计划。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向企业(单位)和个人支付各类补贴、奖励金;
(五)负责就业再就业资金核算、清理和对账等工作,向市财政局报送就业再就业资金季度报表(含支付对象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 市财政局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送的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年度预算草案和年度财务报告,并报送市政府批准;
(二)负责就业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和资金调拨;
(三)对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劳动力市场建设。主要用于劳动力市场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二)职业培训补贴。主要用于失业人员参加公共培训、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定向培训、随岗培训、青年见习培训等培训方面的补贴以及对流动率低的企业和在岗员工的培训补贴;
(三)职业介绍补贴。主要用于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成功推荐失业人员奖励、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
(四)社会保险补贴。主要用于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临近退休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青年学员见习期间综合保险补贴、承担政府委托的临时性工作的劳务派遣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政府采购的工程、服务项目由企业承担时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
(五)岗位补贴。主要用于临时性工作岗位的工资、政府公共项目外包工程产生岗位的岗位补贴、企业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