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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33.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赴港(澳)人员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2号)

  34.关于物业管理等经常性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下达与采购流程衔接问题的通知(深财购〔2006〕24号)

  35.关于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深财社〔2006〕25号)

  36.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6号)

  37.关于印发《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卡结算公务支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6〕39号)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年11月14日 深财社〔2006〕26号)

  为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再就业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促进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不足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向市政府申请追加解决。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管理部门,市财政局是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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