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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赴港(澳)人员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33.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赴港(澳)人员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2号)

  34.关于物业管理等经常性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下达与采购流程衔接问题的通知(深财购〔2006〕24号)

  35.关于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深财社〔2006〕25号)

  36.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6号)

  37.关于印发《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卡结算公务支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6〕39号)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赴港(澳)人员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年10月30日 深财外〔2006〕22号)

各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因公赴港(澳)人员的经费管理,方便因公赴港(澳)人员办理用汇手续,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决定从2006年12月1日起,调整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因公赴港(澳)人员用汇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2月1日起,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持三个月一次、三个月二次因公赴港(澳)通行证人员的标准用汇,不再到我局办理,由派出单位派专人或出访人员持有关材料直接到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或市民中心支行办理。

  二、持三个月一次、三个月二次因公赴港(澳)通行证人员原则上在出访回来后按实际出境天数办理购汇手续。持三个月一次因公赴港(澳)通行证人员确实有需要的,也可在出访前按外事部门批准的出访天数预购汇,但从办汇当天起一个月内必须到原购汇单位按实际天数办理核销手续,不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我局将不受理该名出访人员下一次的购汇申请,并通报派出单位和外事部门。

  三、持多次往返通行证(不含三个月二次证)的因公赴港(澳)人员仍按原规定到我局外经金融处办理。

  四、办理因公赴港(澳)用汇应按以下几种情形提供相关材料:

  (一)持三个月一次通行证并需预购汇的。

  1.预购汇时提供:

  (1)深圳市外事办公室出具的《深圳市因公赴港澳任务批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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