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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33.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赴港(澳)人员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2号)

  34.关于物业管理等经常性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下达与采购流程衔接问题的通知(深财购〔2006〕24号)

  35.关于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深财社〔2006〕25号)

  36.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6号)

  37.关于印发《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卡结算公务支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6〕39号)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年8月16日 深财社〔2006〕21号)

  为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深府〔2005〕175号)等有关规定,市财政局会同市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深府〔2005〕175号,以下简称《征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按照《征收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0.5%比例的用人单位,按照年度差额人数计算缴纳用于残疾人事业的政府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部门应负责:

  (一)审批保障金的年度使用预算;

  (二)按照批准后的年度使用预算报告,根据各预算使用单位的用款进度拨付资金;

  (三)审查保障金的年度决算;

  (四)监督、检查保障金的收支执行等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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