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赴港(澳)人员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2号)
34.关于物业管理等经常性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下达与采购流程衔接问题的通知(深财购〔2006〕24号)
35.关于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深财社〔2006〕25号)
36.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6号)
37.关于印发《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卡结算公务支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6〕39号)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2006年8月17日 深财购〔2006〕21号)
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阳光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办发〔2005〕1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工作,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现就《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深财购〔2004〕13号)补充如下内容,请遵照执行:
一、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公开征集供应商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成交)公告以及相关更正事项或补充信息公告等,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网(www.szzfcg.cn)上进行公告,各采购代理机构还可以在其所建立的网站上进行公告。此外,公开招标公告、中标(成交)公告还应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及时进行公告。
二、公开招标公告、公开征集供应商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的内容应严格按《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深财购〔2004〕13号)第八条规定执行。中标(成交)公告的内容除《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深财购〔2004〕13号)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包括项目编号、定标日期、中标(成交)金额等内容。
三、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或在网站上(市政府采购中心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网,采购代理机构在其所建立网站)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此变更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网站(市政府采购中心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网,采购代理机构在其所建立网站)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