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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区保障性住房专项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区保障性住房专项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0〕20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淮安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确保保障性住房资产专项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资产(以下简称专项资产)指通过拨付、划转、提取等渠道筹集,并专项用于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专项资产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专项资产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对专项资产单独建账核算管理。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市审计局负责专项资产管理的审计工作。

第二章 资产来源

  第五条 专项资产主要来源于以下渠道:
  (一)政府投资建设和划转的;
  (二)专项资产收益;
  (三)共有产权房中政府产权部分;
  (四)拆迁安置房供应价与回购价之间差额;
  (五)保障性住房项目土地运作收益;
  (六)共有产权安置房政府产权部分出售收益;
  (七)向其他单位和金融机构借贷;
  (八)其他。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六条 市住房保障中心须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循环使用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 流动资产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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