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深财法〔2010〕2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 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2002年— 2006年期间原深圳市财政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废止文件的决定或通知除外)。原深圳市财政局2002年— 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3〕2号)
2.关于继续开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深财会〔2003〕12号)
3.关于严禁我市金融企业在海外设立小金库的通知(深财外〔2003〕17号)
4.关于深圳市政府采购项目进出口货物预付货款问题的通知(深财库〔2003〕17号)
5.关于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03〕21号)
6.关于规范银行代收教育收费的通知(深财综〔2003〕29号)
7.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4〕2号)
8.关于印发《深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农〔2004〕6号)
9.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会〔2004〕6号)
10.关于印发《
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4〕9号)
11.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4〕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