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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工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

  (三)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考察、评审、招标等;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制订重点扶持企业标准并确定企业名单;

  (五)按照有关规定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六)负责项目验收,跟踪、检查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七)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审核安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出结构;

  (三)审查年度专项资金决算;

  (四)参与制订重点扶持企业标准并确定企业名单、下达资金计划、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五)办理资金拨款,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负责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项目投资预算,负责项目实施和配套资金;

  (二)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四)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附属材料。

第三章 资助对象、资助方式及支出结构

  第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在深圳注册的,且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在深圳的企业及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各类机构。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补贴、奖励、贴息、借款等四种资助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60%以上用于经有关部门确认的重点扶持企业、公共技术平台等建设项目。

  贴息应占年度安排资金总量的20%以上。

  借款和补贴的资金比例应达到6∶4。

第四章 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十条 以补贴方式资助的项目包括: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企业技术中心、企业信息化建设重点项目及示范项目、产业集聚基地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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