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统筹的诉讼费用主要用于补助业务经费不足的区级人民法院的办案经费、物资装备经费的不足,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使用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下达执行,由市财政局核拨给被补助人民法院的同级财政部门。市级统筹的诉讼费用,不得用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身的其他支出;同时,用市级统筹的诉讼费用补助业务经费不足的区级人民法院后,区级财政部门不得截留或因此核减该人民法院当年的财政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按照裁判文书确定的诉讼费负担数额同当事人进行结算。对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负担与其他诉讼费的负担应分别结算,其他诉讼费的结算应有详细支出清单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其他诉讼费的支出,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支出标准,不得将人民法院正常的业务经费在其他诉讼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法院的下列费用从财政专户中按照退费方式进行处理:
(一)根据人民法院裁决,退还当事人的案件申请费、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
(二)移送给深圳市外人民法院的案件申请费、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
(三)人民法院支付的,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用于该案的其他诉讼费。
第十五条 申请退费资金时,由市、区人民法院按照实际发生数汇总,并填好《人民法院诉讼费结算退费清单》,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办理(原则上每季度办理一次);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经审核的人民法院提供的办理退费资料拨付退费资金。年终各级人民法院按实际退费额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与财政实际核拨资金进行对帐,多退少补。各级财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应及时保证退还当事人的案件申请费、受理费、其他诉讼费及移送其他法院的诉讼费支出的经费需求。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办理诉讼费退费所需的材料:
(一)退单位:
1.已生效裁定书或判决书(需加盖生效章)的复印件1份,原件一并带来核对;
2.法院预收诉讼费收据的复印件;
3.单位开具的正式收据(加盖单位财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