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赴港(澳)人员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2号)
34.关于物业管理等经常性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下达与采购流程衔接问题的通知(深财购〔2006〕24号)
35.关于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深财社〔2006〕25号)
36.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6号)
37.关于印发《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卡结算公务支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6〕39号)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5年4月28日 深财综〔2005〕39号)
各区财政局、各区人民法院: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行〔2004〕41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诉讼费纳入预算后的管理与使用,更好地促进法院业务建设,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现将《深圳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定的《
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财行〔2003〕275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取和结算等事宜的通知》(财综字〔1999〕150号)以及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制定的《关于贯彻〈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行〔2004〕4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诉讼费,是指民事、行政等案件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或申请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
本办法所称其他诉讼费,是指:
(一)财产案件、非财产案件及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应当负担的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费;
(二)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