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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标准:

  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一年内在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进行了登记,并在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的,每件补贴300元。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对深圳市重大专利项目实行奖励,参照国家专利奖的有关办法和标准,每年评审一次。

  奖励分为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两种。专利金奖每年评选不超过3项,每项奖金50万元;专利优秀奖每年评选不超过20项,每项奖金10万元。

  对获得国家专利奖的项目,深圳市给予配套奖励,其中:获国家专利金奖每项配套奖励50万元,获国家专利优秀奖每项配套奖励10万元。

  市重大专利项目奖励办法,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宣传、培训和交流:

  (一)根据我市产业和经济发展的特点,针对知识产权工作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多种形式和内容的宣传培训活动;

  (二)在中小学校开展知识产权基础教育活动;

  (三)资助我市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

  (四)补助参与国家级知识产权重大活动和我市知识产权重大宣传项目。

  第十五条 公共平台应依托知识产权重点及优势企业、重点行业协会(含专业中介机构)建立。专项资金根据依托单位的不同类型规模及纳税情况给予补贴,每个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申请公共平台补贴的依托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立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有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

  (二)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制度化,员工的培训率达到60%以上,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及事件发生;

  (三)建立专利检索制度,有专人负责知识产权情报分析工作,在同行中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咨询和服务,愿意就所承担的知识产权应急及预警平台建设项目对外开展服务,但涉及本身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

  (四)知识产权申请的数量居该行业前列;专利实施率达到80%以上;

  (五)对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运用的投入,包括专利申请、维护、诉讼、信息利用、培训和奖励的费用占企业研发投入的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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