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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第十条 专项资金80%以上用于资助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和应急及预警公共平台项目建设。

第四章 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发明专利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补贴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我市常住户籍或者在我市工作、学习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二)发明专利及计算机软件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三)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或授予专利权;涉外专利已获国外专利局授予专利权;

  (四)共同发明专利申请中的第一申请人为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

  (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PCT国际专利申请,已缴纳相关费用;

  (六)计算机软件已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

  第十二条 发明专利申请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补贴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补贴:

  1.申请人请求实质性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最高补贴人民币(下同)22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的,在低于补贴额度下,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补贴);

  2.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最高给予补贴2000元,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增加补贴1800元;

  申请人在取得专利证书后一并申请补贴的,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以上补贴标准一次性给付。

  (二)境外发明专利申请补贴:

  在取得专利证书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分别按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每件最多补贴2个国家或地区)给予一次性补贴:

  1.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取得专利,每件最高补贴5万元;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专利,每件最高补贴3万元;

  3.在香港和台湾地区申请发明专利的,按照国内申请发明专利资助标准办理。

  (三)PCT申请补贴标准:

  依照PCT规则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经审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在取得国际检索之后一年内,单位申请的每件最高补贴10000元,个人申请的每件最高补贴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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