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三)受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专项资金申请,并组织考察、评审、审核;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

  (五)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六)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配套的管理规定与操作规程。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会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并办理资金拨款;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四)参与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管理规定与操作规程。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

  (一)编制项目预算;

  (二)负责项目实施;

  (三)对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

第三章 资助事项、资助方式及支出结构

  第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范围:

  (一)国内外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申请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二)我市重大专利项目;

  (三)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

  (四)知识产权应急及预警公共平台(以下简称公共平台)建设。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一)知识产权项目有争议的;

  (二)申请人因其违反国家专利法规和著作权(版权)法规的行为被依法处罚未逾2年的;

  (三)申请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给予资金资助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补贴和奖励两种方式给予资助。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