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赴港(澳)人员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2号)
34.关于物业管理等经常性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下达与采购流程衔接问题的通知(深财购〔2006〕24号)
35.关于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深财社〔2006〕25号)
36.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6号)
37.关于印发《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卡结算公务支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6〕39号)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程序》的通知
(2005年11月9日 深财企〔2005〕3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深圳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我局制定了《深圳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程序》。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程序
为了保证深圳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根据2005年1月21日市政府《关于研究深圳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建设及发展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市府办公会议纪要48号)要求,制定本程序。
一、深圳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根据基地建设具体情况、实际需求及有关部门指示精神,编报用款项目方案、资助资金发放标准条件以及资金使用申请报市科技和信息局,市科技和信息局对用款项目方案、资助资金发放标准条件的合理性及资金使用申请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合理性审核原则如下:
(一)对IC设计产业的发展有明显推动作用,对IC设计相关技术水平的提升有明显支撑作用,对专业人才引进和培养有明显促进作用。
(二)为尽可能多的IC设计企业提供广泛、深入和切实所需的专业和公共服务,对企业的研究和发展有明显的帮助。
(三)基地建设目标和规模符合产业发展需求,购置的软硬件注重使用效率和效益,有利于基地可持续发展。
二、市科技和信息局对用款项目方案、资助资金发放标准条件的合理性及资金使用申请审核后,以正式文件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计划。属政府采购项目的应附送可行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