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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设立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一)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1.审核下达预算单位报送的用款计划,根据报送的纸质申请及时审核并发送直接支付指令;

  2.为保障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支付资金的需要,市财政局应及时足额下达年初预算指标控制数;

  3.根据过渡结算账户的管理需求做好技术支撑保障,同时提升零余额账户的各项功能,为彻底取消单位自有资金账户和过渡结算账户,完全实现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打好基础。

  (二)预算单位主要职责:

  1.以零余额账户支付资金为主,充分利用零余额账户中提现、代扣代缴、一款两票、转账、银行卡等各项功能,只有在上述五种方式均无法解决所支付资金的情况下,才考虑从过渡结算账户支付;

  2.按照本通知和有关补充通知的规定开设过度结算账户,尽快办理过渡结算账户下新的有关公用事业支出代扣代缴协议;

  3.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使用过渡结算账户;

  4.各预算单位不得擅自以各种名义从零余额账户通过授权支付向过渡结算账户进行划款,不得从过渡结算账户向自有资金账户划款,也不得突破规定从过渡结算账户列支。

  (三)代理银行主要职责:

  1.根据《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的规定为预算单位办理开设过渡结算账户的业务,与预算单位、公用事业费用扣缴单位签订过渡结算账户下新的代扣代缴协议,并接受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的管理监督;

  2.代理银行根据市财政局的委托,按照过渡结算账户的核算内容进行监管。代理银行要加大力度,严把过渡结算账户支出关,确保过渡结算账户按规定渠道列支。

  六、关于违反本通知的处理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预算单位擅自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单位自有资金账户划拨资金以及不按规定使用过渡结算账户资金的,按违规使用财政资金处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七、本通知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
首批设立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试点单位名单

  1. 市接待办公室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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