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过渡结算账户的资金收付。
1.过渡结算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无法通过零余额账户集中支付到商品和服务供应商或最终用款单位的水、电、气、话等公用事业代扣代缴支出,专户纳税支出,个人工资与津贴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有关支出(具体的收款单位名称和账号另行确定);
2.严格按规定用途列支。不得提现、垫付或转作他用,不得在自有资金账户及上下级单位账户之间进行转账(专户纳税支出除外);
3.预算单位从单位零余额账户向过渡结算账户支付资金,单笔支出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必须采取直接支付的方式,1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授权支付。预算单位每月底预测下月需要使用的资金(指无法直接从零余额账户支付而需要通过过渡结算账户支付的资金),并依用途自行合理地报送直接(或授权)支付用款计划。单笔支出在10万元以下的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均在网上进行无纸化操作;单笔支出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直接支付,需按规定另行提交纸质单据与凭证。
四、关于特别支出的管理
(一)特别支出是指预算单位从自有资金账户先垫后支,或财政资金与自有账户资金捆绑使用,并需要通过零余额账户向单位自有资金账户拨还的资金支出。该类支出主要包括:
1.设立零余额账户的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不能从零余额账户发放工资、津贴而需要从自有资金账户发放的(差额单位人员支出、一般公用支出应优先考虑从零余额账户直接向供应商或最终用款单位拨付资金;客观上做不到时方可使用自有资金账户;项目支出必须通过集中支付拨付,不得将资金拨付到自有资金账户。);
2.由于年初预算指标下达较晚,必须先从自有资金账户垫付资金的;
3.专户纳税支出不能由过渡结算账户列支的或者纳税专户已经设在预算单位基本账户的;
4.市里紧急或重大项目,来不及申请计划必须先垫付的。
(二)特别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即:从单位原有资金账户垫付的资金不能通过过渡结算账户拨还,也不得通过授权方式自行从零余额账户划转至自有资金账户。预算单位需要归还垫付资金的,须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即由财政部门将国库资金直接划拨至单位自有资金账户。
五、各单位关于过渡结算账户的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