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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设立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二、设立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设立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的基本思想是:新旧体制分立分设,新旧账户、新旧资金、新旧操作隔断隔离,杜绝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单位自有资金账户划款,杜绝预算单位之间出现新一轮苦乐不均。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设立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遵循以下原则:

  (一)疏堵结合。在严格控制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向自有资金账户划款的同时,从两方面满足单位的业务需求:一是利用开设过渡结算账户的办法来缓解一些单位目前零余额账户无法支付部分资金的矛盾;二是鼓励预算单位尽量使用集中支付系统中的有关功能模块,从零余额账户中实现代扣代缴、直发工资与津贴和银行卡用于公务支出等业务。

  (二)分类管理。根据预算单位的性质、资金规模以及业务特点,对全额预算单位和差额预算单位分别处理,选择不同的资金从过渡结算账户支付。

  (三)公开透明。新设立的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不同于单位原来的自有资金账户,过渡结算账户的收支余额、借贷发生数、科目要求、结转规则等,须遵守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规则。该账户是过渡性的,最终将被零余额账户取代;该账户是公开的,其收支信息在2005年由代理银行以报表形式提交财政部门,从2006年开始在新的集中支付系统中实时反映;该账户是规范的,其资金进出严格遵循既定规则。

  (四)分批实施。鉴于设立过渡结算账户的涉及面较广,影响较大,拟采取分批实施的办法。首批试点将选择具有代表性的16家基层预算单位,待积累经验、运行顺畅后于年内逐步推开。

  三、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设置和核算的主要内容

  (一)过渡账户的性质。过渡结算账户是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下的辅助账户,设立该账户的核心目的是确保财政资金在实现最终购买之前或支付到供应商之前,必须存放在国家金库。账户资金的使用权归属预算单位,账户运行的管理权归属财政部门,账户跨年结存资金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过渡结算账户的设置。过渡结算账户要与零余额账户的开户行保持一致,开户程序可参照零余额账户的方式,由代理银行统一为预算单位办理,各代理银行要将过渡结算账户的开设情况汇总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过渡结算账户的核算。过渡结算账户与单位零余额账户二者之间属功能互补的关系。预算单位应优先使用其零余额账户完成支付;当零余额账户不能满足业务支付需求时,可借助从过渡结算账户实现支付,预算单位对该过渡结算账户实行专户专用,专户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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