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赴港(澳)人员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2号)
34.关于物业管理等经常性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下达与采购流程衔接问题的通知(深财购〔2006〕24号)
35.关于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深财社〔2006〕25号)
36.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6号)
37.关于印发《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卡结算公务支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6〕39号)
深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设立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的通知
(2005年9月29日 深财库〔2005〕31号)
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各预算单位、各代理银行:
为规范对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管理,增加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进一步提高财政集中支付管理的工作效率,根据《深圳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深府办〔2002〕124号)和《市本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深财库〔2003〕10号)的精神,现决定设立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通知如下:
一、设立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将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落到实处。
一是在目前技术系统未尽完善、管理制度尚不到位的过渡期,设立过渡结算账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在支撑财政、财务工作方面的不足,增强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覆盖面和可操作性;二是借助于过渡结算账户的辅助功能,可以对各种向自有资金账户划款实行“专户专管”,避免从零余额账户向自有资金账户转账划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最大限度地促使财政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以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的方式支付到商品和服务的供应商或最终用款单位;三是确保财政资金在实现最终的购买之前存在国家金库。
(二)有利于严格预算约束,增加预算刚性。借助于过渡结算账户,可以有效实现新旧账户分隔、新旧指标分离、新旧资金分管;可以使年度预算“所编即所支,所支即所编”;可以有效地杜绝改革之后预算单位之间出现新一轮的分配不公。
(三)有利于在现行管理体制下提高财政、财务工作效率。对过渡结算账户实行“专户专管”,同时辅之以技术系统中代扣代缴、直发工资与津贴、银行卡和备用金等功能模块,可以互补地、高效地完成不同类型的财务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