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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11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黄小晶

2010年11月26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2010年11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省人民政府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一、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试行)》(闽政[1987]58号)

  二、《福建省群众治安防范组织暂行规定》(闽政[1990]50号)

  三、《福建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闽政[1994]6号)

  四、福建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1995年5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26号令发布)

  五、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1997年7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44号令发布)

  六、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1年8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69号令发布)

  七、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1996年6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根据2002年4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75号令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第一次修订,根据2002年7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79号令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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