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采煤沉陷防治工作的通知
(阜政发〔2010〕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采煤沉陷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是涉及社会稳定的大事。市政府高度重视采煤沉陷防治工作,多次下发文件作出部署和要求。几年来,采煤沉陷防治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强化采煤沉陷防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申采煤沉陷防治工作原则
1.坚持“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
2.坚持“谁受益,谁负责;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二、调整采煤沉陷防治工作领导机构
市政府对市防治采煤沉陷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由常务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煤炭工业工作的副市长、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分管煤矿安全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分别担任副组长,市煤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沉治办、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信访局、阜矿(集团)公司以及各县区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煤管局。
各涉煤县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领导机构。
三、严格煤田开采审批
煤矿企业开采必须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凡不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开采。煤矿企业在申请开采煤田时,必须说明煤田地面是否有民房,凡是地面有民房的煤田,原则上不得批准煤矿开采,以保证地面民房不受采煤沉陷损坏;如确需开采,需国土资源、煤管部门批准并与房屋业主签定协议。
四、完善采煤沉陷鉴定程序
凡发生沉陷险情后,险情发生地县、区政府应当立即协调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煤管部门进行初步认定;初步认定为采煤沉陷的,由当地县、区政府协调有鉴定资质的单位对沉陷成因、责任、破坏程度进行鉴定后依据鉴定结果进行处理;当辖区内发生采煤沉陷险情,但造成沉陷的煤矿不在其管辖范围内时,要及时书面报告市防治采煤沉陷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防治采煤沉陷工作领导小组按程序处理。
如报告情况不实引发严重后果,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