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畜禽养殖可养区
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在畜禽养殖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养殖污染防治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三)划定对象
规模化养殖场:指畜禽养殖规模为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的猪,100头以上的奶牛或200头以上的肉牛,2万羽以上的蛋鸡,5万羽以上的肉鸡的养殖场,以及达到标准规模的其他各类畜禽养殖场。
三、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
1.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浚县、淇县、淇滨区、山城区、鹤山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规划用地范围及外延1000米范围内。
2.饮用水源地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淇河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各县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3.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及缓冲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浚县大伾山风景区,淇县云梦山风景区、灵山风景区,淇滨区天然太极图风景区、金山寺风景区,鹤山区五岩山风景区用地范围及周边1000米范围内。此外,各县区政府根据当地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实际需要,可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畜禽养殖禁养区,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4.产业集聚区(工业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鹤壁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成立的市级以上产业集聚区(工业区)规划用地范围及外延500米范围内。此外,各县区政府根据当地工业发展环境保护实际需要,可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畜禽养殖禁养区,保护工业发展。
5.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畜禽养殖禁养区:京港澳高速、鹤濮高速、107国道、京广铁路、石武高铁、新老区快速通道、鹤淇大道、大白线、浚大线等主干道两侧500米范围内。此外,各县区政府根据当地道路交通景观环境保护实际需要,可划定交通干线两侧一定区域作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
1.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畜禽养殖限养区:所有乡镇的行政办公区、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规划用地范围外延1000-2000米的区域,除禁养区范围外,划定为畜禽养殖限养区。
2.出境河流沿岸畜禽养殖限养区:卫河、汤河及其各支流沿岸500米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