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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鹤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鹤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鹤政〔2010〕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环保局、畜牧局制定的《鹤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鹤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市环保局 市畜牧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为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全市畜禽养殖合理布局,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根据省政府下达的《鹤壁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2010年)》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豫环文〔2010〕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9号令)等有关规定,通过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二、划定原则、类型和对象

  (一)划定原则

  1.依法保护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

  2.有效保障城市、城镇人口密集区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3.着力预防重点流域沿岸一定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

  4.切实保护公路、铁路、高速公路等两侧一定范围内景观资源。

  (二)划定类型

  1.畜禽养殖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规模化养殖畜禽的区域。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限期搬迁或关闭。

  2.畜禽养殖限养区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限养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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